【律師話你知】香港Busker唔易做 影響「街頭藝人」的四大法例  01博評-香港地  撰文:李偉民 2017-10-19 20:31 最後更新日期:2017-10-19 20:31 最近新聞報導,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變質為「大媽歌舞町」,或累旺角行人區被消殺,「街頭藝人」的法律問題,又成為討論。  小時候,娛樂和消閒,只有報紙和收音機,電視機也只是在七十年代才普及。在那年代,走到那裏,街上都有「表演藝人」,不要計算上環及廟街「大笪地」長駐演出的,在灣仔修頓球場和春園街附近,更經常看到表演地攤:唱南音的、拉二胡的、耍功夫的、舞劍弄蛇和猴子的、玩魔術的、創作「麵粉公仔」的,喚,我記得,還有一個表演「軟骨功」的女師傅。歲月如金,淡然地從手指罅中流逝,不過,我們小孩子對中國文化的尊重,便是受這些街頭表演潛移默化地培養出來。  我問外婆,誰是藝人?誰是乞丐?風趣的她答得妙:「有表演的是藝人,只問你討錢的是乞丐。賴皮坐在地上是乞丐,願意站起來走動的是藝人。一個人多數是乞丐,幾個人一起的,便是藝人。」嘿,現在外婆也走了……今天,香港街頭不少是乞丐,街頭藝人已大量減少,當生計不是問題,又不是為了理想,誰會喜歡「日曬雨淋」在街頭賣藝。如果我外婆依然在世,幽默的她,一定會說:「街頭藝人少了,因為給『街安』抓走……」  街安(街道管理人員的舊稱)為什麼抓走街頭藝人(以前叫street artist,現在流行叫busker)?因為香港執法的部門,可以根據四大條例執法:(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大概這樣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在公眾地方陳列或放置東西,而對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可以罰款或監禁。 (2)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大概這樣說:「任何人沒有警務處處長的許可,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均屬犯法。 (3) 禁止小販在指定地方以外販賣  當有些街頭藝人售賣紀念品、CD或手繩等物,可能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83至86D條,簡單來說,「除非獲得發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販賣」,而且這些條例允許法庭可以沒收街頭藝人的設備和商品。  (4) 收取施捨  如表演有兒童參與,當局可以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檢控,它大概這樣說:「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收取施捨,或促致兒童作出上述行為」,均屬犯罪。  以上法例的精神,原意是做好公眾地方的管理,維持社會秩序安寧。
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被指變質為「大媽歌舞町」。(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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