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甚麼情況下,刑事案底可被刪除?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刪除(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0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但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詳情可參閱《罪犯自新條例》第3條及第4條)。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policeAndCrime/criminal_liability_and_penalties/q4.shtml
When they persisted in questioning him, he stood up and said to them, “The one without sin among you should be the first to throw a stone at her.” Then he stooped down again and continued writing on the ground. When they heard this, they left one by one, starting with the older men. Only he was left, with the woman in the center. When Jesus stood up, he said to her, “Woman, where are they? Has no one condemned you?” “No one, Lord,”she answered. “Neither do I condemn you,” said Jesus. “Go, and from now on do not sin anymore.” (John 8:7-11)
他 們 還 是 不 住 的 問 他 , 耶 穌 就 直 起 腰 來 ,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中 間 誰 是 沒 有 罪 的 , 誰 就 可 以 先 拿 石 頭 打 他 。於 是 又 彎 著 腰 , 用 指 頭 在 地 上 畫 字 。他 們 聽 見 這 話 , 就 從 老 到 少 , 一 個 一 個 的 都 出 去 了 , 只 剩 下 耶 穌 一 人 , 還 有 那 婦 人 仍 然 站 在 當 中 。耶 穌 就 直 起 腰 來 , 對 他 說 : 婦 人 , 那 些 人 在 那 裡 呢 ? 沒 有 人 定 你 的 罪 麼 ? 11 他 說 : 主 阿 , 沒 有 。 耶 穌 說 : 我 也 不 定 你 的 罪 。 去 罷 , 從 此 不 要 再 犯 罪 了 !(約 翰 福 音 8: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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